部门规章
栏目

应急管理部有关业务司负责人就修订 出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答记者问


近日,应急管理部发布了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针对修订出台的新《办法》,应急管理部有关业务司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办法》的修订背景。

答:《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自2019年实施以来,对规范、管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有与现行法律法规不适应的问题。为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调整情况,需对《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压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和监管部门的责任,依法依规提高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进一步规范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推动从根本上解决深层次问题,切实为安全生产提供有力技术服务支撑。

问:这次修订《办法》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此次修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着力强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明确细化监管要求,与党中央、国务院改革精神和上位法修改保持一致,从制度层面进一步明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的基本要求。同时,按照“前有责、后有罚”的原则,补充完善相应的法律责任,强化制度刚性约束。进而推动从根本上解决安全评价检测检验领域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切实为安全生产提供有力技术服务支撑。

问:《办法》修订后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在保持原有体例结构的基础上,对部分条文内容进行调整,修订后正文共37条,其中新增6条、修改27条。主要内容包括了总则、资质认可、技术服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

问:《办法》采取哪些措施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

答:对于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主要完善和新增了以下措施。一是细化完善机构准入条件。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明确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另行制定,同时,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准入条件、人员配备等要求进行完善。进一步明确机构应当在注册地所在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满足《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经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沟通后确定)。在附则中明确“专职技术人员”“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的定义。二是严格规范技术服务行为。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变化情况,完善了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应当具备的条件,将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高级职称等纳入条件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新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规定。三是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在部门规章权限范围内,对机构不再具备资质条件、非法转包分包,未按规定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告知以及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增设法律责任。明确机构在注册地外存在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监管部门进行处理,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原资质认可机关。将出具虚假、失实报告和租借资质、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保持一致。新增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的衔接性条款。

问:请问《办法》对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为进一步压实安全评价过程责任,严把技术服务质量关口,从源头提升安全评价工作的专业性、规范性和公信力,《办法》对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作出严格、明确的刚性要求。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条件:一是须为安全评价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确保人员在岗在位、履职尽责。二是须取得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具备扎实的安全专业基础和从业能力。三是须具备与业务相关的高级职称,或者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保证专业技术水平与项目工作要求相匹配。四是须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四年以上,拥有充足的行业实践经验和现场技术能力。通过从严规范项目组组长要求,切实强化关键岗位责任约束,推动安全评价机构规范从业,解决人员挂靠、技术把关不严等问题,更好发挥安全评价在安全生产风险防控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问:《办法》对安全评价师、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有哪些主要考虑?

答:考虑到实践中持有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还有一定存量,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精神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 号)等规定要求,并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本着“依法依规、稳步推进”的原则,将持有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仍纳入专职技术人员范围。后续随着这些安全评价师逐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将全部由取得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支撑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进一步发挥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作用,保障安全评价事业持续发展。

问:《办法》如何界定“专职技术人员”?

答:《办法》要求专职技术人员需要缴纳“唯一社保”,明确将专职技术人员定义为“具有专业技能,并与机构订立劳动合同,由该机构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

问:《办法》要求跨区域开展技术服务应当提前告知,这是如何考虑的?

答:《办法》第十八条要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跨区域开展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这一规定便于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及时掌握机构执业信息,依法开展监督抽查,有效防范异地执业监管缺位、服务失范等问题。实践中,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可通过书面函告、系统填报、纸质邮寄等多种形式履行告知义务。

问:《办法》在法律责任设置上有哪些特点,如何确保处罚力度与违法行为危害程度相匹配?

答:《办法》严格对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过罚相当、惩戒有力、精准处罚”原则,优化法律责任条款,确保处罚与危害程度匹配,形成有效震慑。一是处罚幅度提升,对出具虚假报告、挂靠转包等严重违法行为,提高罚款上限,增加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等处罚,让违法机构得不偿失。二是强化双罚制,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机构与相关责任人同时处罚,并明确罚款标准。三是新增衔接规定,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配套信用惩戒,衔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因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书受到行政处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问:在推动落实《办法》方面将开展哪些工作?

答:一是认真学习宣贯。资质认可机关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深入学习《办法》。同时,资质认可机关按规定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市县监管部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等不同群体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二是落实《办法》规定。通过视频、线下培训等方式督促指导资质认可机关落实《办法》,正确把握当前政策要求,履行法定的行政管理职能,确保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管工作平稳有序。三是完善配套制度。根据有关要求,《办法》发布后方可正式启动配套制度文件的修订工作。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我们将加快相关配套文件的制修订工作,细化相有关要求,进一步增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