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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有关业务司负责人就出台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答记者问


应急管理部有关业务司负责人就出台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答记者问

近日,应急管理部联合多部门印发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以下简称《资质条件》),应急管理部有关业务司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资质条件》出台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安全评价是安全生产源头治理的关键技术支撑,安全评价机构是重要的社会治理力量。为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等有关规定,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调整情况,应急管理部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优化安全评价机构准入门槛。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故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联合发布。

问:《资质条件》与之前有关规定相比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资质条件》主要结合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六条的内容,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系统性优化,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鉴于安全评价师已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重构人员专业能力体系,打破以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单一支撑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人员条件的模式,进一步发挥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作用,取得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均可作为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支撑的人员条件,并明确专职技术人员中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和高级职称人员比例要求,强化专职在岗。二是优化硬件准入门槛,在明确固定资产、工作场所基础上,强化与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软件等要求,推动机构重能力、强保障。三是细化专业能力配备标准,按矿山、金属冶炼等不同高危行业分类制定要求,新增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业务范围。四是对支撑资质条件的“专职技术人员”“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妥善处理好安全评价师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后的衔接问题。

问:《资质条件》在人员要求上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资质条件》坚持人员专业化、能力实战化、在岗专职化,聚焦解决人员挂靠、能力不达标等问题。规定承担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其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业务范围,按照专业能力配备标准至少增加五名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人员中,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的比例分别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之和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每个业务范围均应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匹配的高级职称或者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需专职且在行业工作四年以上,监督评价全流程,杜绝流程走过场。

问: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满足的资质条件,明确在“同一城市”范围内是基于何种考虑?

答:为保证安全评价机构技术支撑能力,充分运用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经验,防止有关问题重复出现,规范安全评价机构准入要求,为最大化杜绝多个机构“搭伙”取资质、各自做业务,使资质管理流于形式的问题,切实保证机构技术能力水平,《资质条件》第三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在注册地所在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满足本文件规定的资质条件。这一要求,旨在通过申请资质条件在同一城市的规定来遏制安全评价行业的资质条件不实、异地空挂、人员设备“搭伙凑数”等问题,同时,压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安全评价机构依法依规稳定运营,确保技术服务力量真实配置、有效落地,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秩序,保障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质量。

需要说明的是,为保障安全评价机构的合法权益,对本条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公平竞争审查、统一大市场等规定要求,应急管理部在认真研究基础上,专门赴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沟通会商后,形成本条规定。

问:《资质条件》分类制定专业能力配备标准的考虑是什么?

答:不同高危行业领域风险特点、技术要求差异极大,通过分类制定标准,实现行业适配、专业精准。根据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部内有关业务司局意见,形成专业能力配备标准,其特点有三:一是业务范围精准细化,按重点行业领域分类,明确各行业领域专业、人员数量要求。二是专业紧扣风险核心,每个行业领域的专业能力配备围绕其主要安全风险,确保精准识别、评估特有风险。三是数量与质量双重保障,明确各专业人员数量及核心人员占比,既保证人员充足,又确保专业水平。

问:跨部门协同机制的设计考虑和执行安排是什么?

答:跨部门协同机制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结合分行业监管实际,实现准入、监管、处罚无缝衔接,堵塞监管漏洞。具体执行如下:一是资质认可环节,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书面征求其意见,保障审核与行业监管标准一致。二是日常监管,各部门常态化监管本行业领域安全评价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落实“谁主管、谁监管、谁负责”。三是处罚移送,有关部门发现需吊销资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移送资质认可机关依法处置,杜绝违法机构继续执业。此外,考虑到不同主管行业领域安全评价工作的特点,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各自主管行业领域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要求。

问:应急管理部门在推进《资质条件》落地方面有哪些工作安排?

答:应急管理部门将坚持“严准入、强监管、优服务、促规范”的原则,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一是开展政策宣贯,资质认可机关依法依规开展资质认可,规范审批工作。二是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全过程监管,加大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挂靠、出租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加强行业引导服务,支持行业组织发挥作用,开展技术交流和专业培训。四是健全协同监管,加强部门协作,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构建多元共治格局,推动行业规范发展。